《西虹市首富》被诉剽窃二审开庭,原告坚持不和解

分类:电影  标签:西虹市首富
雅1203

2021-03-19 08:27:08 6180.007

针对王女士的诉求,6名被告的代理律师称,《西虹市首富》系基于合法授权独立创作改编自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人物关系、核心故事情节均具有合法的改编来源。“任何看过这两部电影的观众,对这两部电影的关系应该十分清楚。”代理律师表示,王女士诉称的相似内容,部分在《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中已经存在,如在《西虹市首富》中,男主角需要在1个月内花光10亿,且不得留下资产,否则挑战失败;而在《布鲁斯特的百万富翁》中,也存在花钱打水漂的情节。被上诉方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女士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没有看过《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这部电影。她认为,小人物突然得到百万财产,只是一种电影的类型。

在法庭调查环节,王女士播放PPT对比了自己的剧本大纲和《西虹市首富》中的人物设定,认为二者较为相似。对此,6名被告的代理律师以电影中的女性角色莎莎为例,与王女士剧本大纲中的女三号进行对比,并认为两者不存在相似性。律师强调,《西虹市首富》中的人物角色与王女士的剧本大纲中的人物不存在根本性的相似。

此外,双方还就多处电影情节相关内容进行了对比。王女士还举例,自己曾在剧本大纲中,设置了男主角为了爱情,放弃财富,却获得更大财富的结局;《西虹市首富》的结局中,男主角放弃遗产,选择与女主角结婚。王女士认为,这一占了全片四分之一长度的情节,也来源于自己的剧本大纲。被上诉方律师则认为,电影与大纲的情节具体表达完全不同,所反映的价值观也不一样。

被上诉方否认双方曾有接触

对侵权作品的认定,长久以来国际上公认的公式为:“接触+实质性近似”,如果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诉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

就此,被上诉方认为,“接触+实质性近似”两个要件,本案中均不存在,律师否认双方此前有所接触。律师表示,自己的当事人编剧林某宝称并不认识王女士。但王女士说,自己曾在2015年与林某宝担任同一部剧的编剧,早已认识,基于对朋友的信任,王女士没多想,直接将剧本发送给了林某宝。对此律师辩称,据林某宝说,二人在早先一部剧中,是先后进入剧组,互相并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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