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状告前妻好友“侵犯名誉”,最终获赔4.2万元

分类:明星  标签:王宝强
雅1203

2021-05-10 10:12:35 9820.021

9日,北京法院公布一则裁判文书,标题为“王宝强与范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来以为这只是一则单纯的网络纠纷案,但随后就有网友爆料,这位被告范立是王宝强前妻马蓉的好朋友......

判决书中,原告王宝强诉被告范立网络侵权,理由是范立在2016年8月6日、2018年16日、2018年12月2日使用其昵称为“粒不再”的微博账户在新浪平台上发布侵权微博,并捏造虚假事实污蔑原告。并且要求被告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合理开支30,000元以及50,000元精神损失费。

从详细内容中可知,被告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内容,包括转发用户“金耳朵兔子”(马蓉)发布的“冒用她名字与头像发布不实信息言论”的声明,同时还评论了支持性的文字,原告主张这一举动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王宝强方认为被告于2018年12月2日发布的内容为“受马蓉女士@金耳朵兔子委托,现就马蓉女士被王宝强殴打一事做以下声明@新浪娱乐”的微博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针对这两条微博,法院综合证据认为,2018年8月6日的微博并非直接指向原告王宝强,故被告发布该条微不构成对原告王宝强名誉权的侵犯。而2018年12月2日被告的微博可以认定是受到马蓉的委托,且已表明言论来源为马蓉的单方陈述,因此被告对该声明尽到了合理的审核义务,因此同样判定被告发布的微博不构成对王宝强名誉权的侵犯。

但转折点出现在被告2016年8月16日发布的微博。

这条微博内容是范立转发马蓉宣布起诉王宝强的声明,并且发布评论“利用公众人物身份,调动水军,煽动网民,漫灌式的语言暴力和人身攻击。这样卑鄙的手段,只能证明星光之下仍是一颗自私、无能的心”。

法院认为,虽然转发的内容并未明确指向原告王宝强,但通过马蓉的原微博内容可以认定,被告转发内容可以认定被指向的是原告王宝强;其次,被告在该条微博中使用“调动水军,煽动网民,漫灌式的语言暴力和人身攻击”等表述,易使社会公众对原告王宝强的行为产生误解,导致王宝强社会评价的降低和社会形象的贬损。最后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王宝强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任。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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