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被指抄袭 遭索赔5000万元

分类:电影  标签:哪吒之魔童降世
漫漫人生路

2020-12-11 09:46:44 10860.007

《哪吒之魔童降世》海报

原告方

2016年完成《五维记忆》脚本文字

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简称《哪吒》)2019年底上映,收获好评无数。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华腾)称《哪吒》系抄袭该公司于2017年完成著作权登记,并在北京、美国等多地公开展演的《五维记忆》舞台剧。其认为《哪吒》导演、片方侵犯复制权和改编权,索赔5000万。

北京青年报记者12月10日获悉,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原告中影华腾于2016年创作完成《五维记忆》脚本文字作品并开始系列演出。根据演出场景的不同,基于演出地域、受众等因素有所不同的考量,原告主创团队对《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若干不同版本。

2017年9月28日,原告对《五维记忆》脚本“《memory》——中国非遗盛典”进行作品权利登记。《权属证明》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A-000424631。

中影华腾公司表示,《五维记忆》脚本创作完成后,于2016年开始,中影华腾陆续向社会发放了数万册图文并茂的宣传画册(含剧情介绍),同时在多地进行公演。

《哪吒》,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原告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

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方面,二者均采用了中国阴阳哲学思想,由此延伸创作了阴阳两分的人物设置及人物情感关系的安排,《五维记忆》中的阴阳精灵对应的是《哪吒》中的哪吒和敖丙;在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方面,有8处构造了相同的人物成长线路和故事情节;在特殊的细节设计方面,选用了相似,甚至相同的细节展示以及后续的编排铺设;在人物形象设计方面,采用了相同或相似的美术元素和造型;在作品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规定情境方面,二者均有多处相同。

中影华腾认为,被告与原告的前述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改编权和复制权。自2019年7月26日《哪吒》院线上映、8月29日海外上映及10月11日网络平台上线以来,被告声称《哪吒》累计票房近50亿,侵犯了原告《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发行权。

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改编、复制和发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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