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背后:癌症患者寻“假药”自救,该当何罪?
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看来,陆勇案中检方对其不予起诉,回避了“假药”的认定,直接以其是买方行为,且并未从中谋取任何利益,不符合销售假药罪的“销售行为”,将其出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在《价值判断与刑法解释:对陆勇案的刑法困境与出路的思考》一文中指出,“销售”行为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购入药品后再行卖出。如果在药品的买卖过程中,代购者是站在买方的立场,受人之托,为他人寻找药品销售商或制造商,疏通购买渠道、转交货款,即使收取一定费用,也算作提供居间服务所得报酬,而不能单凭谋利本身便直接认定为“销售”行为。
近年来,对于销售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入刑,法律也有所松动。
陆勇案后,最高法、最高检曾于2014年11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周浩指出,司法解释将部分销售假药的行为予以出罪,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张力。“但这样的解释立场,依然埋下了难题,何为少量,如何判断?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者,必然给出不同的结论,招致的是刑罚的不均衡”。
寻“假药”实属无奈?新药投用纳入医保周期漫长
自2003年9月开始,诺华公司曾尝试降低药价,在中国启动全球患者援助项目,推出“买三送九”等优惠活动。但即便如此,一名患者服用正版格列卫,每年至少仍需花费7万元左右。
为了买到救命药,冒着招致牢狱之灾的风险铤而走险,是部分患者们在现实中遭遇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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